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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1-06 浏览次数: 978

公司员工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员工一专多能、学有专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本校员工是指在本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员工。

第三条  凡本校员工在学业成绩、学科或科技竞赛、思想品德、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参与评选并依据本条例获得奖励。学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司员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员工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员工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员工工作的校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员工工作处。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并起草学校员工奖励办法草案,报学校审批;

2.讨论和决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设立或撤销; 

3.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其他部门奖学金和员工荣誉称号的设立;

4.讨论和决定员工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

5.审批学校员工年度奖励表彰方案,并向经理办公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员工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员工奖励名单;

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员工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员工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办主任、系(部)主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和员工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学金的设置

第九条  奖学金的设置及类别:

1.综合奖学金:优秀员工标兵奖学金、优秀员工奖学金;

2.分类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化艺术奖学金、体育奖学金;

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4.政府奖学金:按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办理;

5.专项奖学金:学校获得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助学金,一般根据捐资方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奖办法。

第十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员工工作处拟定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研究、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颁布执行。专项奖学金由捐资方与员工工作处以及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评审委员会批准颁布执行。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良学风班等集体荣誉称号以及校级优秀员工标兵、优秀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

1.凡是获得校级优秀员工标兵、优秀员工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同学同时授予相应的个人荣誉称号。

2.担任班级正副班长、党团支部正副书记以及在学校、二级学院团组织、员工会、老员工自律委员会、老员工社区管理委员会任职的主要员工干部(任期必须满一年),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在师生中威信高,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并且同时获得其他分类奖学金中一项以上(包含一项)者,授予优秀员工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相应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拟定方案并提出申请,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为科学设项,规范管理,学校将所有个人荣誉称号分类管理。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为第一类,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均属第二类。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归口员工工作处管理;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两个类别荣誉称号均可兼得。

第五章  奖励和表彰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员工个人或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发放奖金,授予个人和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

3.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4.学校召开表彰大会;

5.对获得学校优秀员工标兵、优秀员工、优秀毕业生、优秀员工干部和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员工,可以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六章  申诉和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奖励评选的申报资格审核、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奖项管理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员工对本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工作日内向员工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员工工作处应在接受员工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学校将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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