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按旷课处理,请假无故逾期者其超过天数亦按旷课处理。
2.员工考勤由任课教师和指定的班级考勤员共同负责。员工出勤情况是任课教师采集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班级考勤员每周负责将本班员工出勤情况汇总,送交二级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二级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每月初负责将上月员工出勤情况汇总,报学校员工工作处。
3.员工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二级学院分管经理批准;超过一周的,由二级学院分管经理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员工请病假需凭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
4.员工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员工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
5.员工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到二级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6.对于旷课的员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各类课程的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持相关证明在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经理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所在二级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缓考申请的,按旷考处理。被批准缓考者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指定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考试。